·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教育思想大讨论

当前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tyb  >>  教育思想大讨论  >>  正文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4    点击次数: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9625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学校全体教师,学校其他职工、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和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体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列入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活动,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指导学生过程中故意为难、刁难学生,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学、实践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研、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协同进行。涉及思想政治的,由党委宣传部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本科生培养的,由本科生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研究生培养的,由研究生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工作和劳动纪律的,由人力资源部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

(一)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分类后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调查。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责任单位,负责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复核。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责任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可能处理意见,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处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复核认定的事实,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通知责任教师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执行。

第九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解除决定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事项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视具体情况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校属单位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未及时报告,或推诿隐瞒、包庇袒护,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于在学校工作的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和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因出现师德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事项、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的,学校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

 

 

 

 

CopyRight©2005-2015 版权所有:华中农业大学体育部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   南湖狮子山街一号   电话:027-87670995   e-mail:tyb@mail.hza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