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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思想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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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华中农业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国际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秘书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

(二)剽窃;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

(四)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

(六)不当署名;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

(八)违反保密规定;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

(十)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以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具体表现形式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 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

2. 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

3. 撤销学位;

4. 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

5. 取消导师资格;

6. 取消科技项目与成果奖励申报资格。

(二)人事处理

1. 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

2.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 撤销教师职务;

4. 解除聘用合同。

(三)纪律处分

1. 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 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并受过处罚,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除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予以相应处罚外,同时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

第十一条 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与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举报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鼓励实名举报。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接收举报后,应于第一个工作日填写举报接收书。

第十四条 受理与立案

原则上在接收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开主任会议,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决定立案的,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签署立案书,将立案书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予立案,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组长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指定。主任参加调查组的,由主任担任组长。

调查组人员确定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应召集调查组成员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决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调查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调查组提出延长调查申请,经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调查中止

被调查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接受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一)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立案依据不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经过两次延期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证据。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出具调查终结书,同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形成事实认定材料

调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完成事实认定材料初稿的撰写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召集调查组成员和秘书处有关人员充分沟通、讨论和完善事实认定材料,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共同将最终形成的事实认定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

被调查人如果同意事实认定及应承担的责任,应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可在事实认定材料上作出相关说明后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但又拒绝在事实认定材料上作出说明并签署同意意见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被调查人对调查组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不服的,自事实认定材料与其见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和新的相关证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对于受理的复议申请,按规程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撰写调查报告

事实认定材料经被调查人签字后,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学术不端行为及严重程度、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人获益中发挥作用的认定、被调查人态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酝酿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等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讨论处理建议时应有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处理建议一般应在立案后九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听证

处理建议涉及以下种类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处理建议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被处理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对学生的处理:开除学籍;撤销学位。

对教职工(含导师)的处理:开除;解除聘用合同;解除教师职务;撤销学位。

听证人员由相关领域专家、法律专业人员、师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人员5-7人组成。听证执行回避制度。

举行听证时,调查组人员提出被处理人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被处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被处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报送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建议、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告

处理决定应在学校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经调查证实举报人属于恶意举报甚至诬告被举报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由举报人负责消除影响外,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被举报人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存与保密

各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限二十年,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备存。

在学校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有关教材方面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另行制定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和处罚措施,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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