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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党总支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7-3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促进体育部党总支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体育部党总支会议一般由体育部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条 参加党总支会议的成员为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体育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教工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如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议,有关委员与党总支书记相商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再向党总支会议报告。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提交,也可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针对有关议题的建议意见,由体育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会议会务工作由体育部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1.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体育部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校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2. 讨论通过体育部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3.决策部署三重一大及其他重要工作,督促开展部务公开、财务公开。

4.研究加强和改进体育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人事人才、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加强和改进体育部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体育部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6.研究体育部干部队伍建设,讨论体育部科级干部的任免意见,协助学校做好中层干部推荐工作。

7.研究体育部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加强体育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办法措施。

8.研究党内制度建设,讨论决定相关党务工作制度。

9.研究体育部工会及二级教代会建设等重要议题。

10. 其他应提交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凡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同志应事先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全体与会人员都应在会前认真思考,在会上抓住重点,紧扣主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必须按程序议事。先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再由与会人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归纳集中提出决定决议。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未能与会人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一条  凡前次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党总支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紧急情况下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会议主持人征求有关委员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党总支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严格保密制度。会议研究的内容、做出的决议,要按有关规定传达。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请假制度。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事先将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告会议主持人。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其分管同志必须到会。

第十四条  严格回避制度。党总支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体育部办公室根据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整理会议纪要存档;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体育部下属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由党总支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涉及两个以上委员分工的,由牵头委员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委托人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体育部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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