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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0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的扩大开放时间,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校内体育场馆和附设的体育器材设施,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华中农业大学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为体育教学、竞技训练、赛事活动提供的物质保障,也是学校为开展全民健身和体育娱乐提供的活动场所。

第四条 华中农业大学体育课部是学校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使用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学校体育场馆和附设的器材设施。

第二章 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使用

第七条 学校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在保证体育教学、竞技训练和赛事活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面向校内外开展有偿开放使用。对外开放使用必须报分管校长批准。涉及相关部门联动的,如交通、安全、后勤、防疫、放火、防盗等,体育课部负有做好协调工作的责任。

第八章 未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学校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时,都必须保证体育场馆的安全,爱护附设的器材设施,保持体育场馆清洁卫生和良好的体育活动秩序。

第十条 凡属全校性大型活动(会议)需要使用体育场馆和附设的器材设施,必须由分管校长批准,学校办公室承办。

第十一条 体育课部设立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代表体育课部具体负责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或漏水、漏气、器材设施损坏等现象,要及时向体育课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体育场馆安全,器材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 体育课部要加强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的维护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损坏和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能源浪费。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各项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体育场馆的体育设备、器材、服装、用具等物品,根据体育教学和学校开展的其它活动的需要,可实行借用或租用,归还时要及时清查,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被损坏,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体育课部安排的教学、比赛、参观、会议和健身活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不予安排场地或谢绝接待。

第十六条 体育课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具体制订各场馆的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俱乐部、会员、票务结算等一系列管理系统,使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十七条 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除正常体育教学和训练外),一律按体育场馆和器材设施使用收费标缴纳使用费。对不按照标准缴纳使用费者,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责任劝其使用。

第十八条 严格收费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各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杜绝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体育课部收取的使用费,60%上缴学校,40%用于体育场馆管理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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