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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运动会违纪处罚(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0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教育部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育人的宗旨和“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体现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以保证运动会期间各项比赛及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大运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队)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裁判员、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大运会的竞争规程和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守则;要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有违反运动会竞赛规程和纪律者,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于整个大运会竞赛期间。

第四条 为了做好大运会的纪律和资格监督工作,大运会组委会下设“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届大运会参赛运动员(队)的纪律和资格的监察和最终裁决工作。

第二章 关于运动员资格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加大运会各项比赛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大运会竞赛规程中关于参赛运动员的条件及比赛分组的规定报名参加比赛。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者,将予以处罚。

第六条 大运会竞赛期间(含预赛阶段)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有关单项分会分别成立各相应项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参加本项目比赛的运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的处罚。

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问题提出处罚意见后,经报“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运动员(队)不符合参赛资格的处罚规定

(一)比赛前发现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已报名拟参加比赛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发现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取消运动员的报名资格,并不允许该单位(队)另外报他人。

(二)比赛中发现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

1.属于个人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在比赛中经审查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将取消该运动员继续比赛的资格,并取消其已参加比赛的成绩、名次,并收回奖牌、证书等。此外,并对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

2.属于集体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在比赛中经审查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比赛或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该队比赛的场次,如该队为负场仍照算其比赛成绩,如该队胜场则改作负场处理且该运动员此后不得参加比赛(处理办法按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该队其他运动员可继续比赛,此外,并对该运动员所在单位(队)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三)比赛后发现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

1.属于个人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在比赛结束后,经审查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将取消该运动员参加所有比赛的成绩、名次,并收回奖牌、证书等。此外,并对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

2.属于集体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在比赛结束后,运动队曾上场的运动员中有被确定不符合参加比赛资格者,则取消该队名次、成绩,并收回该队所获得的奖杯、奖牌等。此外,并对该运动员所在单位(队)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冒名顶替参加比赛,违反参赛资格规定的处罚

凡在比赛中发现并查实有运动员冒名顶替参加比赛者,除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外,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第三章 关于赛场、赛会纪律

第九条 对运动员(队)违反赛场纪律者,由本项目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罚(处理)意见,经本项目组委会或大会竞赛部批准,即可做出处罚(处理)决定。本项目组委会或大会竞赛部做出处罚(处理)决定,须报“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由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直到取消当场资格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此外,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队)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无论比赛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范他人人身安全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停赛,直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队)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关于对罢赛、弃权的处罚

(一)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止5分钟者,即判为罢赛。对罢赛队,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对该单位(队)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二)凡无故弃权的运动队,以前赛项所获得的比赛成绩均视为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并予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

第十三条 关于对比赛双方搞不正当交易的处罚

对比赛对方搞不正当交易,预谋胜负,经本项目仲裁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报大会竞赛部批准,判该场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并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领队、教练员要尽职、尽责,加强对本队的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大会各项规定;服从裁判、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领队、教练员对本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行为)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态度暧昧,怂恿、参与者,均将追查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赌赂(包括请客、送礼)裁判员以及与竞赛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和部门,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罚。并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对受贿当事人没收其所受贿款额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除此之外,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凡不遵守赛区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教育不改者,将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凡将淫秽画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带到赛区者,将一律予以没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观众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赛场序秩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由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第四章 关于裁判员

第二十条 裁判员应自觉遵守裁判员守则,秉公执法,公正、公平裁判,模范地遵守赛会各项纪律和规定,为人师表。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裁判主管部门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消裁判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者;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

(三)凡裁判员在赛会期间酗酒者;

(四)凡裁判员接受比赛队贿赂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大学生运动会预赛开始执行。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勇攀高峰。

二、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三、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四、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五、不吸烟、不喝酒、衣着整洁大方。

六、团结友爱、服从组织、遵守规章法令。

七、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体育事业,热爱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项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正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之间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体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运动员。

二、从难,从严,从实践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订训练计划。

三、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四、学习政治理论和体育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五、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六、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架和侮辱人格。

七、以学业为重,处理好工作,学习和生活关系。

八、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运动员的表率。

九、教练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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